海信与博世-西门子商标侵权案

  一、基本情况

(一)案例信息

  案件当事人:海信集团与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

  审理机关:德国科隆法院

  知识产权类型:商标

  纠纷类型:商标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4年10月

  达成和解日期:2005年3月9日

  审理结果:原告撤诉

(二)涉案知识产权信息

  1.海信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具体信息如下:

       商标图样:

  注册号:第669501号

  申请日:1992年10月15日

  注册日:1993年12月14日

  商品类别:第9类

  指定商品:电子收款机;广播电视设备;电视机;电子计算机

  驰名商标认定日期:1999年1月5日

  2.博西在德国的注册商标具体信息如下:

  商标图样:HiSense

  注册号:第39901013号

  申请日:1999年1月11日

  注册日:1999年2月25日

  商品类别:第7、8、9、11类

  指定商品:

  第07类:洗碗机,用于洗涤和衣物处理的电机和设备,包括洗衣机,纺纱机,熨衣机,熨衣机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

  第08类:熨斗及其零部件;

  第09类:电气设备和仪器,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

  第11类:干燥机,包括干衣机,干洗机,干手机,吹风机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

(三)当事人信息

  原告: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下称:博西公司)

  被告: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信集团)

  二、基本案情

  海信集团是中国本土大型专业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在国内电子行业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1992年,海信集团创设了“海信/Hisense”商业标志,并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于1993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同年正式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随后,海信集团经过短短几年的广告宣传和商誉积累,其“Hisense”、“海信”商标已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于1999年1月5日分别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占领大部分国内市场之后,海信集团开始着手开拓海外市场。截至1999年1月,海信集团的“Hisense”商标已经在除欧洲以外的40个国家和地区注册,而海信集团恰恰就在打入欧洲市场时受到了商标的阻碍。

  博西公司是欧洲市场上两大白色家电品牌生产商。1999年1月11日,博西公司在德国就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并于1999年2月25日获得注册(注册号39901013),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第9、第11类。该商标与海信集团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微小区别,抢注的商标是大写,而海信集团的商标是小写。博西公司以此为基础还分别进行了欧盟注册(01230895号)和马德里国际注册(注册号717960),并且要求优先权日为1999年1月11日,这就致使海信集团在欧盟地区的商标注册一路受阻。

  海信集团发现之后,2002年年底便开始与博西公司就此商标抢注和转让问题的解决进行磋商,曾经提出买下“HiSense”商标。但2003年9月10日博西公司给海信集团透露的商标转让价格高达上千万欧元,这已超出海信集团的心理预期。随后,2004年2月19日,博西公司正式确认商标转让价格为天价的4000万欧元。这个价格让海信集团根本无法接受,但海信集团仍表示愿意积极磋商,可以接受合理的转让价补偿对方,转让价主要以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费用为参考,此后虽然经多轮协商,双方一直未能就商标转让价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10月20日,博西公司的代表、江苏博西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副总裁Weber Bernhard在青岛与海信集团再一次进行会晤和洽谈。但谈判中双方还是因为商标转让价格无法达成一致。两年的协商与谈判未果,双方谈判陷入僵局。博西公司称,因海信集团急于向欧盟进行市场拓展,并在2003年应邀参加的德国科隆展期间使用了其在中国通用的“Hisense”商标,博西公司于2004年10月一纸诉状将海信集团送上了德国法院的被告席。2004年12月3日,海信集团启用法律程序反诉到德国专利商标局,要求依法撤销博西公司注册的“HiSense”商标。隐忍5年的“HiSense”商标之争正式进入法律程序。海信集团被迫于2004年9月在欧洲启用新的商标“Hsense”。同年11月24日,海信集团就“商标抢注”事件以公开函方式正式作出如下回应:

  第一,“海信”、“Hisense”是海信集团的前身青岛电视机厂在1991年在企业内部公开征集而创立的。这个原创性的标识既是商标,又是企业名称。商标创设以后,海信集团立即办理了注册申请手续,商标局确认的申请日为1992年10月15日;1993年12月14日通过审查、核准注册;1999年1月5日,“海信”和“Hisense”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而博西公司在海信集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6天以后在德国注册“HiSense”商标。早在1999年前,西门子公司就已进入中国市场,其家电产品与海信集团产品在全国家电终端卖场比肩相临。从1992年开始,海信集团早已在包括CCTV在内的全国媒体进行了巨额的广告投放。因此,有关媒体所猜测的“博西公司注册前不知道海信集团”与事实不符。

  第二,《巴黎公约》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中国和德国均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具有原创性且有重大商业价值的驰名商标在德国同样应当受到尊重。因此,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后的海信集团相信在欧洲市场该商标依然可以获得当地法律的保护,而未在德国进行注册。

  之后,在欧盟驻华机构和商务部欧洲司的撮合下,双方曾恢复谈判,但由于欧盟方面提出的条件实在难以接受,加之博西公司拒绝了海信集团要求其撤销诉讼的建议,双方关系再度恶化。于是,海信集团中途退出谈判,开始寻求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2005年2月,海信集团在北京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专家,召开了“中国企业商标海外保护研讨会”,共同商讨“HiSense”德国商标纠纷的法律应对策略。早在商标争议之前,西门子公司就已成为与海信并驾的中国家电产业销售巨头,为了维护其在中国的品牌形象及市场销售,在中国家电协会、国家商务部的斡旋下,西门子主动恢复与海信集团的谈判。双方于2005年3月9日就博西公司“HiSense”商标侵权一案达成和解协议。博西公司同意将其根据当地法律在德国及欧盟等所有地区注册的“HiSense”商标一并转给海信集团,同时撤销对海信集团的商标诉讼,海信集团亦撤回针对博西公司的商标撤销申请,海信集团向博西公司支付了“6位数”欧元的转让费。

  原定于2005年4月14日开庭的博西公司诉海信集团商标侵权案提前结案。海信集团最终以较小的代价购回了“HiSense”商标,海信集团产品自此开始在欧盟市场畅行。

  三、法律分析

(一)恶意抢注的界定

  中国和德国均系《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均受《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约束。从1999年1月“海信”、“Hisense”被我国认定为驰名商标,博西公司注册“HiSense”商标到2004年底博西公司提起撤销申请,已经超出了《巴黎公约》规定的五年期间,如果海信集团请求德国商标局撤销该商标必须证明博西公司的商标抢注系恶意。鉴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对于恶意抢注均没有明确定义,且诉讼在德国进行,取证和证明的难度很大。如果海信集团不能证明博西公司注册行为的恶意,那么在德国和包括欧盟成员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博西公司才是“HiSense”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在德国提起的对海信的商标侵权之诉胜诉的可能性就很大,这正是造成海信集团在诉讼初期较为被动的根本原因。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概念,最早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海牙文本)提出,但该文本并没有对驰名商标的内涵作出界定。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的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从基本的共识考虑,驰名商标至少应具备以下两个核心要素∶(1)享有较高声誉;(2)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熟知。

  然而,对于驰名商标,由于其包含着商标权利人较多的经营劳动和商誉等无形财产以及更多消费者的信赖,故各国际公约均对其实行特殊保护。《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由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这就难免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对此,TRIPS协议虽然也未能给出统一的标准,而在1999年以前,海信集团的国外市场大都分布在亚、非、美、澳洲以及东欧等地,无论“HiSense”商标及相关产品的宣传,销售还是公众的知晓程度,都与驰名商标差之甚远,所以在博西公司在德国提出申请“Hisense”商标注册之时,海信的“HiSense”不能在德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继而也不能要求德国商标局据此驳回博西公司的注册申请。

(三)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规定∶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信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似乎是对海信最有利的规定但在取证上却仍然困难重重。

  1995年,海信集团的IS09001国际质量体系是由德国莱因公司组织审核的,并于1996年1月18日颁发了证书;自1995年以来,几乎在中国各地的家电与电子商场,都可以看到“HiSense”与“SIEMENS(西门子)”同台竞争的场面。1998年9月,西门子公司将海信集团作为重要的用户,正式邀请海信集团的技术专家参加其在新加坡举行的专业会议。并且,1999年之前,海信集团的名字就已在欧洲各大媒体上出现过;所以,早就进入中国市场的西门子公司和博西公司,事实上和海信集团处于同一个商业圈,并且有过业务往来关系,因此,如果说不知道海信集团和海信的商标,那么这只能是一个借口。

(四)国际条约有关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基本制度

  国际上通行的是以注册原则为主,使用原则为辅,不注册就得不到保护。海信集团疏漏了欧盟的商标注册工作,是战略缺失,表明海信集团缺乏充分的预见性,缺乏国际视野。国际贸易要求遵守法律,而不是商业道德。如果海信集团不愿花钱去铺设自己的商标,那么从理论上讲,他人都可以注册海信的商标。

  双方和解声明中特别使用了“根据当地法律”(博西公司)在德国和欧洲地区注册的“HiSense”商标这样的表述,这意味着海信集团承认了博西公司在德国和欧洲注册“HiSense”商标的合法性。博西公司放弃该商标的拥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情感上的让步,而非法理上的失败。和解声明是双方妥协的结果,并非海信集团法律上的胜利。

  四、经验启示

(一)正确认识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一个动态概念,其关键依赖于市场知名度,而商标的国内驰名不代表国际驰名,本国驰名也不一定国外就驰名,不能单纯地依靠“驰名商标”的名号就疏于防范潜在的侵权风险。驰名商标虽然有用,但企业不能保证其“含金量”,且需要的时间较长、资金支持也较高,不适合刚起步的中小企业。

  因此,一般来说,商标注册才应该是企业的首选。海信集团在这场旷世持久的商标战争中,未正确认识驰名商标的作用,过高估计了自己驰名商标的含金量,而未及时在欧洲市场进行商标注册,不仅导致其产品难以进入欧洲市场,也使得其在谈判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给我国企业敲响了警钟。

(二)建立商标预警机制,谨防商标海外抢注行为

  防止商标被海外抢注的主要措施之一是注册商标。“产品未到,商标先行”是现代企业进驻国际市场的一项重要商标战略,即企业在产品还没有推出前,应当先行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以免他人抢先申请注册。企业应考虑自身情况,尽可能在产品或服务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商标国际注册。

  除了重视商标的海外布局,企业还要加强商标海外监控,对于核心商标要定期监控有没有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或使用。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时,要及时通过异议或撤销等程序阻止对方获得注册或继续使用,避免因为相同或近似导致商标混淆,损害企业利益。博西公司于1999年1月11日就在德国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但海信公司于2004年12月3日才要求依法撤销博西公司注册的“HiSense”商标,错失了商标异议和撤销的良机。

(三)跨国维权,政府、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力量不可小视

  在海外维权中,不仅政府、行业协会或联盟要积极支持企业的维权行动,企业也应该积极寻求上述主体的支持和帮助。一方面,政府是国际知识产权立法者、执法者和监督者,可以充分行使国家主权维护国内企业的权益。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做法不尽相同,企业要全面了解很困难,这就需要政府为企业海外发展所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各种服务。这些服务可以包括提供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介绍情况、提前预警、应对策略、法律援助等。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史中,行业协会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至今,许多国家民间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仍非常重要。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是一类企业的联合体,它对在专业领域内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比单个企业要全面。从“温州打火机案”可以看出,由行业协会出面组织应诉,诉讼成本是最低的,影响力也是最大的。因此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应当扛起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大旗,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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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与博世-西门子商标侵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