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yer公司诉Richter公司等专利侵权案

  一、基本信息

(一)案例信息

  司法辖区:欧盟

  审理机关:欧盟法院(Third Chamber)

  案件编号:C-688/17

  案件领域:专利

  纠纷类型:侵权纠纷

  重点产业:医药行业

  案件起始日期:2011年8月11日

  案件决定日期:2019年12月12日

  审理结果:原告胜诉

(二)涉案知识产权信息

  涉案专利:含有避孕成分的药品

  专利权人:Bayer Pharma AG

  授权机关:匈牙利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日:2000年8月8日

  授权日:2010年10月4日

(三)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告:Bayer Pharma AG(以下简称“Bayer公司”)

  被告:Richter Gedeon Vegyészeti Gyár Nyrt.(以下简称“Richter公司”) & Exeltis Magyarország Gyógyszerkereskedelmi Kft(以下简称“ Exeltis公司”).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背景

  德国Bayer公司于2000年8月8日向匈牙利国家专利局申请某种避孕药物产品的专利,2010年10月4日,匈牙利专利局正式授予Bayer公司该项专利。

  专利在公开期间,匈牙利Richter公司和匈牙利Exeltis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相关避孕药品。

  2011年5月25日,Bayer公司向匈牙利布达佩斯高等法院提交了临时措施申请,法院2011年7月11日通过了生效的可执行命令,禁止Richter公司和Exeltis公司将有关产品投放市场,并要求他们提供担保。

  2011年9月29日和2011年10月4日,在Richter公司和Exeltis 公司的申请下,布达佩斯上诉法院以程序瑕疵为由取消了授予Bayer公司的强制执行令。

  2012年9月13日,匈牙利专利局宣布Bayer公司的专利全部无效。

  2017年Richter公司和Exeltis公司分别针对Bayer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其赔偿临时措施给两家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诉讼过程

  2000年8月8日,德国Bayer公司向匈牙利国家专利局申请某种避孕药物产品的专利。

  2002年10月28日,匈牙利专利局公开了该专利的内容。

  2009年11月和2010年8月,匈牙利Richter公司在市场上销售避孕药品。

  2010年10月,匈牙利Exeltis公司在市场上销售避孕药品。

  2010年10月4日,匈牙利专利局正式授予Bayer 公司该项专利。

  2010年11月8日,Richter公司向专利局提出“非侵权宣告”申请,以证明自己经营的产品不构成对Bayer公司专利的侵权。

  2010年11月9日,Bayer公司向布达佩斯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由要求禁止Richter公司和 Exeltis公司继续在匈牙利市场上销售涉案药品。因未能证明涉案药品构成侵权,Bayer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0年12月8日,Richter公司与Exeltis 公司向专利局提交了一份请求确认Bayer公司专利无效的申请。

  2011年5月25日,Bayer公司向布达佩斯法院提出新请求,要求法院实施临时措施,禁止上述两家公司继续销售涉案药品,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法院根据2011年7月11日的强制执行令,禁止Richter公司与Exeltis 公司将相关产品投放市场。

  2011年8月11日,Bayer公司在布达佩斯法院提起对两家公司的侵权诉讼。该诉讼暂时中止,须等待Richter公司和Exeltis 公司向专利局提出的针对Bayer公司专利的无效请求的最终结果。

  2011年9月29日和2011年10月4日,在Richter公司和Exeltis 公司的申请下,布达佩斯上诉法院以程序瑕疵为由取消授予Bayer公司的强制执行令,将案件发回布达佩斯法院重审。

  2012年1月23日和2012年 1月30日,布达佩斯法院发布两项裁定驳回Bayer公司对临时措施的申请。布达佩斯法院认为,虽然考虑到两家匈牙利公司的行为的确构成侵权,但根据本案涉及的专利无效请求的进度和该公司欧洲专利的撤销,继续授予这些临时措施不符合原则。2012年5月3日,布达佩斯地方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两项裁定。

  2012年6月14日,匈牙利专利局对两家公司的专利无效请求予以部分认可。

  2012年9月13日,匈牙利专利局在两家公司再次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后,宣布Bayer公司的专利全部无效。

  2014年9月9日,布达佩斯法院撤销专利局2012年9月13日决定,对其2012年6月14的决定进行修改,并宣布Bayer公司的专利全部无效。

  2016年9月20日,布达佩斯地方上诉法院维持了布达佩斯法院的裁定。

  2017年3月3日,Bayer公司提出撤诉后,布达佩斯法院宣布终止Bayer公司和Exeltis 公司之间的侵权诉讼。

  2017年6月30日,布达佩斯法院最终驳回了Bayer公司对Richter公司提出的侵权索赔,理由是Bayer公司的专利已被宣布无效。

  Richter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Exeltis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分别针对Bayer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其赔偿临时措施给两家公司造成的损失。Bayer公司认为两家公司故意非法在市场上销售涉案药品,所受损失应自行承担。根据匈牙利民法典第340条第1款之受害人减损义务,两家公司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其没有理由要求Bayer公司赔偿这些损失。

  三、法律分析

(一)适用法律规则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指令(第2004/48/EC号)》第9条第7款:因申请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临时禁令措施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或者,措施被批准后,最终未发现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侵权风险的,司法机关有权依被告请求,判决申请人合理赔偿因实施上述措施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二)布达佩斯法院观点

  本案涉及《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9条第7款中的赔偿权。但根据匈牙利民法典第340条第1款,两家公司没有理由要求赔偿这些损失。

  布达佩斯法院认为,由于匈牙利法律中没有任何专门规定管辖《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9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根据《民法》的一般规则只能依据该条款解释有关责任和赔偿。

  然而,布达佩斯法院首先提出了关于该指令第9条第7款所载规则的范围问题,并特别询问该条款是否仅仅保证了被告的赔偿权利,或者是否还定义了该条款的内容。其次,布达佩斯法院询问了该指令的第9条第7款是否禁止国家法院应用成员国的民法中审查被告在损失发生中的作用的有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布达佩斯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由欧盟法院对如何解释《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9条第7款中“适当补偿”和成员国是否有权利自行决定涉及案件双方责任的具体法律适用和补偿手段的范围等问题作出初步裁决。

(三)欧盟法院观点

  欧盟法院认为,“适当补偿”的概念为欧盟法律的一个自主概念,必须在整个欧盟领土内给予统一的解释。特别是,尽管批准“合理赔偿”请求的前提是,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临时禁令措施被撤销或终止,或者措施被批准后最终未发现争议权利被侵害或存在侵权风险,但是,并非只要一个案件中出现上述情形,成员国法院就可以自动或者有义务要求申请人赔偿因实施该禁令措施给被告带来的所有损失。

  欧盟法院进一步指出,设立“适当补偿”规定的目的是补偿因“不合理应用”临时禁令措施而给被告造成的额外成本支出和其他损害。其中,“不合理”临时禁令措施申请是指,延迟采取该措施,并不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并且,当被告明知存在可能阻碍其商品销售行为的专利权利,仍然决定上市推销其商品的,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不对被告的上述行为采取禁令措施,确实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因此,欧洲法院裁定,对《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9条第7款的理解应当结合该指令第3条第2款的规定,即,成员国应当保证(本指令)第9条规定的措施和方法不被滥用,这意味着,成员国法院应当在考虑案件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滥用临时禁令措施的情况。

  此外,欧盟法院不反对成员国自行规定限制临时禁令措施申请人的责任,哪怕在该案中申请人的专利已于后期被无效。欧盟法院还强调,成员国法官对具体案件的情况有自由裁量权,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临时措施申请人是否有滥用权利的情况。

  四、经验启示

  通过本案例我们应该认识到,不正当利用专利权利,尤其是利用无效专利作为对竞争对手施加压力和胁迫的手段,已经成为了欧盟市场里部分企业的普遍做法。毫无疑问,这种行为应当引起主管机构的警觉,并加以惩治。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在具体的实践中,禁令等临时措施的执行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若专利权人证明自己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会遭受难以补偿的损失,法官则倾向执行临时措施。但是,若是专利在后期被无效,则会对被诉侵权人造成损失,其因临时措施所遭受的损失似乎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在本案中,Bayer公司的禁令仅生效两个多月便被取消,其效果和影响有限。因此,后期专利被无效后,被诉侵权人此前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不一定是由Bayer公司申请的禁令所致。根据匈牙利民法典规定,被诉侵权人须自行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其损失不能全部归于Bayer公司。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权利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权利人在申请禁令时,有些国家的法官在考虑多方面因素后会要求申请人缴纳保障金。本案中,我们未能得知匈牙利法中是否存在此类保障金制度。就此问题,欧盟各成员国的做法也并未统一。至于被诉侵权人在知识产权权利取消后的赔偿问题,部分欧盟国家法官并不支持该种主张。这种做法一是出于保障司法安全的需要,二是因为授予专利是国家行政行为,专利授予政策在各时期可能会有变化,就此惩罚专利持有人似乎不太公平。

  临时禁令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其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但另一方面又很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禁令时,法院在审查临时禁令申请时应始终坚持谨慎、客观的态度,防止禁令制度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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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yer公司诉Richter公司等专利侵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