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公司诉帕尔默版权侵权案

  一、基本情况

(一)案例信息

  司法辖区:澳大利亚

  审理机关: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新南威尔士州)

  案件编号:NSD 161 of 2019

  法官:Katzmann

  案件类型:版权

  纠纷类型:侵权纠纷

  重点产业:文化产业

  案件起始日期:2019年2月6日

  案件判决日期:2021年4月30日

  涉案金额:150万澳元(约合人民币714万元)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告:Universal Music Publishing Pty Ltd;、SONGS OF UNIVERSAL, INC.

  被告:CLIVE FREDERICK PALMER

(三)涉案知识产权信息

  歌曲《We're Not Gonna Take It》的版权

(四)审理结果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卡兹曼(Katzmann)法官裁定,澳大利亚联合党创始人帕尔默侵犯了歌曲《We're Not Gonna Take It》的版权,并要求他支付150万澳元(约714万人民币)的损害赔偿金,其中100万澳元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占到了总赔偿金额的三分之二。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背景

  美国摇滚乐队扭曲姐妹(Twisted Sister)成员斯奈德(Dee Snider)创作完成的《We're Not Gonna Take It》于1984年4月27日首次发行,这首歌后来在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广为流传,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2015年,歌曲作者斯奈德将歌曲版权转让给环球歌曲公司(Universal Songs, Inc.),随后环球公司获得了歌曲版权在澳大利亚的独家许可。

  本案被告帕尔默(Palmer)是一位澳大利亚著名商人,其净资产超过10亿澳元。他还是澳大利亚联合党的创始人,并打算参加2019年的澳大利亚联邦竞选活动。2018年7月,为了在2019年大选中赢得支持,澳大利亚联合党开展了一场全国性的媒体宣传活动,其中包括以报纸、广播、电视以及短信等各种形式进行的活动。帕尔默为此创作了歌曲《Aussies Not Gonna Cop It》,并授权澳大利亚联合党在音视频宣传广告中使用。包含该歌曲的广告在6个月的时间里通过电视、广播和在线流媒体进行了传播。然而,有歌迷发现,《Aussies Not Gonna Cop It》与扭曲姐妹的《We're Not Gonna Take It》非常相似。《We're Not Gonna Take It》的作者斯奈德公开表示没有授权帕尔默复制使用其歌曲,环球公司也确认帕尔默未获得许可,并向其发函要求停止侵权。但是帕尔默却强烈表示其不构成侵权,并公开嘲讽原歌曲作者斯奈德。之后,环球公司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了诉讼,指控帕尔默侵犯了其歌曲《We're Not Gonna Take It》的版权。

  环球公司与帕尔默的代理人于2018年10月就《We're Not Gonna Take It》的使用许可进行了几次电子邮件交流,但由于帕尔默拒绝接受环球公司提出的许可条款,谈判陷入了僵局。同时,帕尔默录制《Aussies Not Gonna Cop It》的工作一直在继续,该歌曲还同步在澳大利亚联合党的12个宣传视频中使用,并在电视、广播和在线媒体上公开传播。帕尔默在事前就知悉《We're Not Gonna Take It》的版权归环球公司所有,且知晓使用该歌曲应当获得环球公司的授权许可。

  此外,两名音乐家对《We're Not Gonna Take It》和《Aussies Not Gonna Cop It》两首歌曲的对比并出具的报告显示,两首歌曲在歌词、旋律甚至演奏乐器上都是一致的,从听觉角度完全可以得出两首歌曲几乎完全一致的结论。

(二)适用法律条款

  根据澳大利亚《版权法》第14条的规定,除非该法案另有规定,作品版权所有者和被许可人以外的人复制、出版、公开传播以及改编该作品的,构成侵犯版权。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可以得知帕尔默的作品并非独立创作,其复制或改编原歌曲《We're Not Gonna Take It》的行为构成侵犯版权。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法院首次援引《版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判处被告承担额外损害赔偿。(注:在Gram Engineering Pty Ltd v Oxworks Pty Ltd [2019] FCA 689案中,主审法官也判决了额外的损害赔偿,但随后被联邦法院合议庭推翻,理由是基于被告对诉讼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被告对侵权行为有合理的抗辩理由。)

  澳大利亚的版权法具有针对权利人的救济多样化、权利人自治权广泛的特点。依据澳大利亚《版权法》第115条第二款,可以由联邦法院决定损害赔偿,或者由原告自主选择利润损失为损害赔偿。其中损害赔偿可以根据利润损失、特许权使用费损失、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方法来计算。权利人有权就任何一种可预见的、由侵权行为造成的、且未被公共政策排除的损失要求赔偿,该损害赔偿的作用主要是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使其权益恢复到没有被侵犯的状态。

  另外,根据澳大利亚《版权法》第115条第4款,出于威慑的需要,联邦法院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可根据侵权的严重性判处“额外损害赔偿”(additional damages)。实践中,额外损害赔偿是惩罚性赔偿的一种形式。法院决定额外损害赔偿必须考虑的事项包括:侵权行为的恶性、司法震慑的必要性、侵权人的行为方式和内容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任何形式的利益。

(三)法院判决

  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澳大利亚联合党的广告侵犯了环球公司的版权,并判令帕尔默向环球公司支付150万澳元的赔偿金。其中50万澳元是通过假设澳大利亚联合党获得许可需要支付的版权使用费推算得出,即补偿性损害赔偿。而另外100万澳元则是对帕尔默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判决书中,法官对帕尔默的行为提出了强烈的批评,称其行为“专横跋扈”、“蔑视公理”并且“傲慢无礼”,因此根据其极其恶劣的情节判决其向权利人支付高额的额外赔偿,此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额度之高史无前例,创下历史记录。这也向社会宣示,对于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法院将严厉处罚绝不姑息。

  具体而言,法院在判决100万澳元惩罚赔偿金时,主要考虑了以下情节:

  1.帕尔默在明知环球公司拥有《We're Not Gonna Take It》版权并需要获得许可才能使用该作品的前提下,与环球公司协商不成后,公然无视该公司的权利,在没有获得许可情况的下继续使用原音乐作品;

  2.帕尔默在收到环球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信函后,不仅公然声称《We're Not Gonna Take It》不存在版权,还无端威胁将以诽谤罪起诉原歌曲作者;

  3.在庭审中,帕尔默还提供了虚假证据,甚至还编造了一个故事为自己开脱责任;

  4.帕尔默在诉讼前和诉讼期间公开讥讽和嘲笑原词曲作者,令原词曲作者深感不安,法院认为此举的目的是吸引公众对帕尔默本人或澳大利亚联合党的关注;

  除此之外,歌曲《We're Not Gonna Take It》对环球公司来说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其作为扭曲姐妹歌曲中最具价值的曲目之一,在世界各地均有着授权历史。侵权作品《Aussies Not Gonna Cop It》被用于政治广告,在多个广告中使用并突出展示,还在澳大利亚多种平台广泛传播,持续时间长达6个月之久,使社会公众极有可能将《We're Not Gonna Take It》与澳大利亚联合党和帕尔默联系在一起,甚至会误导人们认为原作者斯奈德支持澳大利亚联合党的政治主张和立场,在澳大利亚造成了极其广泛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帕尔默通过使用《We're Not Gonna Take It》获得了相当大的收益,正如判决书中所说的“流行的、立刻就能被认出来的摇滚歌曲给澳大利亚联合党的视频带来了强大而深远的突破”,因此法官认为判决的额外损害赔偿金额必须足够高,才能使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以对此类侵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帕尔默是否侵犯了歌曲《We're Not Gonna Take It》的版权。

(一)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法院确定作品是否被侵权需要对涉案的作品进行比较。比对包括三个步骤:第一,确定涉案作品存在版权;第二,确定侵权作品是从版权作品中获取、衍生或复制的;第三,涉嫌被侵权的内容是版权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涉案作品包括《We're Not Gonna Take It》的音乐(音乐作品)和歌词(文字作品),根据《版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和歌曲歌词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涉案的两种作品都存在版权,在此问题上并无争议。

  其次,为确定侵权作品是否是从版权作品中获得的,需要判断涉案作品的客观相似性。包括音乐作品的相似性和文字作品的相似性。

  对于音乐作品的相似性,帕尔默辩称其创作的《Aussies Not Gonna Cop It》在乐谱和节奏上与《We're Not Gonna Take It》并不相同,但环球公司表示,任何一个有一定经验的普通听众都会认为两首歌曲的在音乐上几乎是一样的。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环球公司聘请了两名音乐家作证并出示书面报告。报告显示,帕尔默创作的作品只在前三个短语中为了适应修改后的歌词而有一些节奏变化,但这对声音和印象的整体相似性几乎没有影响。因此,二者在客观上是否相似的问题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对于文学作品的相似性,二者唯一的区别是《We're Not Gonna Take It》中的通用“we”在《Aussies Not Gonna Cop It》被“Australian” 或者“Aussies”取代;动词“take”被白话“cop”取代。对于澳大利亚群众来说,“we”是“Australia”或“Aussies”的同义词,“take”是“cop”的同义词。因此,两首歌的歌词表达了同样的信息,文学作品也存在相似性。但帕尔默辩称该歌词是他自己于大选前,在家中深思冥想时,从电影《网络》中得到的灵感。因其在之前的抗辩和声明中从未提及过此事,却庭审中突然提出,法院认为该主张是帕尔默为推脱责任而近期临时编造的谎言,并未采信。

  最后,根据音乐家出具的报告,帕尔默录制的音乐作品大多取自版权作品《We're Not Gonna Take It》,并且涉及的内容属于版权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院认定帕尔默的侵权行为成立。

(二)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帕尔默援引了《版权法》第41A条的规定,声称其使用是为戏仿和讥讽的合理使用。第41A条是澳大利亚2006年版权法修正案加入的条款,根据该条款,对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复制使用或者改编,如果是为了戏仿或讥讽的目的,则不构成对作品版权的侵犯。对此,法院还列举了一个用于讽刺目的的音乐视频。这段视频中,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和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共同演唱了歌曲《无尽的爱》,视频制作者在其视频中引入了歌曲《无尽的爱》,但不需要取得歌曲作者莱昂内尔里奇的授权,因为视频目的为了讽刺伊拉克战争后布什和布莱尔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利用作品版权谋取利益。

  帕尔默声称其澳大利亚联合党宣传的每段广告视频中,内容的都是为了嘲笑政府或反对党的某种政策,他声称这些视频“以一种轻松的讽刺的方式处理了澳大利亚面临的严重问题”,“这些视频批评的问题要么是政客们最近的政治失言,要么是主要政党的政策”,而《We're Not Gonna Take It》作为公认的反叛歌曲之一,表达了强烈的反抗信息,其使用该歌曲只是为了讥讽政府或者反对党,而没有从中获取利益的目的。

  联邦法院认为,41A规定的“合理使用”应当是基于纯粹的批评或讽刺,而不应当是以讽刺为幌子进行侵权,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帕尔默未经授权使用《We're Not Gonna Take It》制作宣传广告,其真正目的是从中获取选举利益,不属于41A的情形。因此,最终帕尔默被认定为侵权成立。

  四、经验启示

(一)严厉打击版权侵权行为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恶意侵犯版权的行为严厉处罚,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的新动向。

  回顾我国的司法实践,自2008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司法实践和立法就不断推进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紧接着,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竞争法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确立了针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赔偿基数以及倍数的确定;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亦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全国各法院公布的判例中,若侵权人涉及恶意侵权,如收到律师函、警告函等正式警告后仍不停止侵权、全面模仿或抄袭原告商标及产品,或者情节严重,如侵权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侵权规模大、侵害驰名商标商誉、重复侵权等,都会被法院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可见,中国已从立法及司法层面全面构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各企业应当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时,应积极与权利人沟通协商,使权利人及时得到救济,避免损失的扩大。

  (二)企业要提高版权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

  当前,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频繁发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企业“走出去”造成了阻碍。我国企业有必要在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加强自身建设。

  首先,在维权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途径等获得法律保护,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并通过发函、谈判或起诉等方式及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和获得经济赔偿。

  其次,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方面,企业应当尽量事先避免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可以通过调查评估,预防和规避知识产权纠纷,保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咨询公司或调查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充分调查评估所在国立法、司法及执法状况,所在行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现状,研究已经发生的重大案件,提前制定知识产权风险预测评估方案及应对措施。企业可以通过及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配备专门人员管理和负责等,构建全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获得法律保护。企业在业务和交易过程中,应谨慎面对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授权协议等合同的起草和审核,具备风险防范意识,聘请专业人士参与和审阅,尽量避免产生纠纷。当纠纷发生时,企业应及时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勇敢应诉。企业可以及时通过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机构等途径获得国内和当地的专业法律服务,有效整合资源,以便及时有效应对和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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