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公司对丰田等多家公司提起337调查
一、基本情况
(一)案例信息
司法辖区:美国
审理机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案件编号:337-TA-1119
审理法官:Dee Lord、Lisa Barton
案件类型:337调查,专利
纠纷类型:侵权纠纷
重点产业:新能源汽车和零部件
案件起诉日期:2018年5月7日
案件判决日期:2019年11月18日
审理结果:无违规行为
(二)涉案知识产权信息
涉案专利:原告博通(Broadcom)持有多项芯片通信专利,与汽车芯片行业高度相关。
涉案产品:
1.丰田
丰田普锐斯汽车;86804-47330(普锐斯III导航系统套件)、86840- 06011(带WiFi热点的凯美瑞导航系统)、86804-0E280(汉兰达接收器)、86804-08040(西耶娜导航装置)、86804-02070(卡罗拉导航系统套件)、86804-06180(凯美瑞接收器)、86804-06100(凯美瑞导航系统接收器)。
2.松下
松下主机,如130105、104020、104069、50021和112905部件,被纳入被告丰田导航装置,包括86804-0E280(Highlander接收器)、86804-08040(Sienna导航装置)、86804-07120(Avalon导航主机),分别为86804-47330(PriusIII导航系统套件)、86840-06011(带WiFi热点的凯美瑞导航系统)和松下MN2WS0210A3UB SoC。
3.电装
头部单元,例如MMA00002、MM910406和MM100046,被纳入被告丰田导航装置,包括86804-06180(凯美瑞接收器)、86804-02070(卡罗拉导航系统套件)和86804-06100(凯美瑞导航系统接收器)。
4.瑞萨
R-Car H2 SoC、R-Mobile A1 SoC。
5.JRC
包含CCA-700模块的JRC TS0072、JRC TS0066、JRC 7DLTS0103。
(三)涉案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博通公司(BROADCOM CORPORATION)
被申请人:
瑞萨公司:(RENESAS ELECTRONICS CORPORATION)、(RENESAS ELECTRONICS AMERICA)
先锋公司:(PIONEER CORPORATION)、(PIONEER AUTOMOTIVE TECHNOLOGIES)
丰田公司:(TOYOTA MOTOR CORPORATION)、(TOYOTA MOTOR NORTH AMERICA)、(TOYOTA MOTOR SALES)、(TOYOTA MOTOR ENGINEERING & MANUFACTURING NORTH AMERICA)、(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INDIANA)、(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KENTUCKY)、(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MISSISSIPPI)、(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TEXAS)
松下公司:(PANASONIC CORPORATION)、(PANASONIC CORPORATION OF NORTH AMERICA)
电装公司:(DENSO TEN LIMITED)、(DENSO TEN AMERICA LIMITED)、(DENSO CORPORATION)、(DENSO INTERNATIONAL AMERICA)、(DENSO MANUFACTURING TENNESSEE)、(DENSO WIRELESS SYSTEMS AMERICA)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事实
本案是博通于2018年5月7日向美国ITC发起的对丰田、瑞萨、松下、电装等数十家公司的337调查,而此前博通已于2017年秋季向德国法院提起了对大众和奥迪的涉18件专利的诉讼。
欧日车企在此之前一直防守NPE的大规模诉讼,而没有料到是芯片制造商博通首先发起上述诉讼。回顾博通上一次作为原告发起诸多诉讼还停留在2010年。
之所以博通本次发起这场专利猛攻,是因为博通的新任CEO——Hock E. Tan于2015年的上台,也是因为博通此时被Avago收购。自从被强硬的成本控制高手Tan掌控以来,博通对其专利运营的手段明显更加激进了——在2016和2017年,博通还起诉了包括索尼、亚马逊、联发科和LG电子在内的八家高科技公司。在汽车芯片领域,2015年起博通就已拥有其车载蓝牙、WiFi和5G芯片BCM89359、BCM89072等产品并进行宣传,或许是因为销量收益没有达到预期,转而投向专利诉讼,一是为了收获专利许可费与侵权赔偿,二是为了争夺下游厂商客户,此外还能扩大自身产品的宣传。
博通在芯片领域专利布局完整,技术实力雄厚,技术涵盖服务器/存储网络、数字电视、移动通信、蓝牙、GPS等多个领域,用于在家庭、办公室和移动环境中实现语音、数据和多媒体的有线和无线传输。截止2022年8月,博通/Avago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有效专利1.37万件,在美国的有效专利过万,其余主要分布在欧洲、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自2012年起,博通加强了在中国的专利布局。通过IPC分类布局可以发现,博通在H04L(数字信息的传输)、H04B(信息传输,包括监控和测试设备以及噪声和干扰的抑制和限制等)、G06F(电数字数据处理)和H04W(无线通信网络)等领域具有较多的专利申请,占比分别为36.6%、22.5%、15.6%和14.4%,基础半导体芯片技术(H01L,半导体器件)仅占比4.7%,这反映出博通在通信领域整合了从芯片到产品应用的完整产业链。
(二)判决结果
本案最终博通败诉,2019年11月18日,行政法官ALJ裁定被申请人无违规行为,2020年2月26日ITC也维持原裁定,没有认定337条款违规。
2020年6月25日,博通不服关于583专利和752专利的判决结果,向CAFC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22年3月8日CAFC宣布博通败诉。
三、法律分析
(一)案例特点
本案争议焦点:各项专利是否侵权,专利有效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丰田对美国产业的影响,博通是否在美国有专利相关产业等。虽然本案的结果是不违规,但是仍有部分专利权利要求被行政法官认定了侵权,可见认定调查结果违规不仅由侵权这一项构成,还包括专利的有效性、申请人是否在国内存在相关产业等。
本案为汽车领域零部件厂商案件,以往汽车领域交叉许可的专利行为较多,而博通却对汽车半导体供应商直接发起了337调查,可能会造成相关产业的系列诉讼。
(二)法院观点
关于583专利的侵权问题,Broadcom指控Renesas制造、销售和/或进口被指控的SH7769 SoC直接侵权。瑞萨被指控进口的SoC包括SH7769等型号。McNair博士代表博通审查了瑞萨SoC的内部代码,发现可以对应上“determines for at least one gate whether said gate is ON or OFF”,还确定了SH7769硬件手册的一部分描述。Robert Colwell博士代表被申请人认为583专利没有引用“任何给定时间”的要求,因此权利要求中不会有这样的限制,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受保护的可能性并不排除认定违反此限制的可能性。
博通(A)认为,根据SH7769的源代码和硬件手册,这足以承担Broadcom的侵权责任。McNair博士解释说,此处查看的硬件源代码已编译并发送给瑞萨电子的客户。
瑞萨对博通的直接侵权指控提出异议,称其并未在美国的SoC上加载侵权软件代码。然而,第337条下的相关调查与物品在进口时的状态有关,而不是在物品在美国之后看是否安装了软件(“直接或间接侵权,必须基于进口的物品以满足第337节的要求”)。于是瑞萨电子对其使用侵权软件代码制造和销售其SoC没有异议,并且瑞萨电子已提出不会对博通关于进口和销售进口的指控提出异议。因此,瑞萨电子至少通过销售和进口被指控的SH7769SoC直接侵犯了'583专利的权利要求17和18。
Broadcom还指控DENSO和Toyota制造、销售和/或进口采用Renesas SH7769 SoC的主机和汽车直接侵权。McNair博士审查了DENSO产品的源代码,以确认侵权软件是在DENSO Corp.的某些产品上编译的,他认为,Toyota是集成了带有侵权SH7769 SoC的主机的车辆。DENSO Corp.和Toyota已承认进口,并且不争辩这些产品将Renesas SoC与侵权软件结合在一起,因此,DENSO Corp.和Toyota至少通过销售和进口含有被指控 SH7769 SoC的产品直接侵犯了583专利的权利要求17和18。
Broadcom进一步指控Renesas、DENSO Corp.和Toyota根据诱导侵权和共同侵权的实际间接侵权。诱导侵权需要“诱导侵权的特定意图和行动”的证据,这一意图要求要求证明“知道诱导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共同侵权”的意图要求要求知道“该组件专门设计的组合既是专利又是侵权的”。为了满足这一知识要求,Broadcom在本次调查中引用了来自第337-TA-910号的依赖于某些电视机、电视接收器、电视调谐器及其组件中的先例,当时委员会认为“第337节起诉书的送达可能是足够的以间接侵权为目的提供所主张专利的知识”。Broadcom 声称,起诉建立了“专利知识和侵权理论”,在Renesas R-CarH3/M3、R-CarH2和R-mobile Al SoC集成到DENSOTEN主机中,Broadcom对权利要求17和l8的侵权指控现在基于并入DENSO主机的SH7769 SoC,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对McNair博士现在提出的这种侵权理论的了解。因此,Broadcom未能承担其间接侵权责任。
关于583专利的国内产业问题,McNair博士根据583专利的权利要求25和26分析了这些产品。他对这款产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Broadeom的国内工业产品符合权利要求25前言的限制。被申请人辩称,由Broadcom识别的软件不包含在Broadcom已识别的国内工业产品中。Broadcom未能识别出任何实践权利要求25的“时钟树驱动器”限制的实际物品,因此未能满足国内行业对该权利要求的技术要求。
关于752专利显而易见性问题,现有技术发明人Foster公开了一种带有输入端口的内存访问单元,用于接收来自运动预测处理单元的请求,但Broadcom辩称,这些请求不是权利要求2所要求的“像素块”。Foster的披露描述了一个“数据块”,没有指定像素,但Subramanian博士解释说这是对像素数据的引用。运动补偿单元是在“视频解码器实现”的上下文中描述的,法官同意被申请人的观点,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会理解Foster的“数据块”本质上是指满足要求“像素块”的权利要求限制的图像数据块。进一步要求“用于从对像素块的请求生成地址列表的逻辑,其中地址列表对应于存储像素块中的像素的存储器中的地址”,并且Subramanian博士确定了Foster的物理地址。Foster透露,“视频解码器的访问模式是相对已知的,因为处理器是在逐块或逐宏块的基础上工作的。” “每个选定的请求都被转发到:物理地址生成器,其中与请求相关联的逻辑地址被转换为物理地址,用于访问与内存接口。”此外,如上所述,Foster指出“运动补偿单元可能正在生成对其正在处理的数据块的请求。”Foster因此公开了对权利要求2的限制。由于上述原因,Foster因此预测了752专利的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增加了附加限制,“其中逻辑根据地址列表和访问地址所需的库访问生成访问请求”,并且Subramanian博士指出了Foster中描述的重新排序请求调度程序的操作,特别是,Foster描述了“具有两个存储体(每个存储体512字节)的内存芯片”,其中“请求调度程序对请求进行重新排序,以便每个操作都转到对面的存储体,从而充分利用数据传输通道并最大化可用的带宽”。Foster因此预测了752专利的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2增加了附加限制,“其中逻辑基于地址列表和每个请求的大小生成访问请求用于来自运动预测处理单元的像素块”,并且Subramanian博士确定了Foster中描述的某些“突发”请求以满足此限制。首先,Broadcom认为Foster对“正在处理的数据块的请求”的描述表明该数据块已经被处理并且没有被请求,正如权利要求2所要求的那样。但是很明显的是在Foster的本段的上下文中,有在包括生成声称的请求:“此处理通常会生成一系列八个请求,每个地址由一个固定值分隔。”Subramanian博士指出请求生成器“从识别器/选择器接收请求单元/突发信息”。Foster说:“此信息包括识别信息,例如,请求单元、请求的大小以及逻辑地址。”然后,该信息用于“通过逻辑地址生成器生成推测性超前请求”。Broadcom辩称,前瞻请求生成器不会生成在权利要求1和2的上下文中标识的“访问请求”,正如Wolf博士所解释的,前瞻请求生成器尝试在收到请求之前对其进行预测,生成“推测性前瞻请求”,这些请求与从内存请求输入到内存接口产生的“物理地址请求”分开。法官同意Broadcom的观点,即这些前瞻请求不能满足权利要求2的限制,该权利要求生成的地址“对应于存储像素块中像素的存储器中的地址”。因此,Foster对前瞻请求生成器的披露没有预见到权利要求5。作为满足此限制的替代方案,Subramanian博士确定了在Foster的说明结尾处关闭,讨论本发明的其他应用。具体来说,“共享内存的数据请求必须符合已建立的系统总线协议,并针对短突发进行优化以避免控制总线(并防止其他设备访问存储器)。”另一方面,“对于专用内存,数据请求可以重新排序,甚至可以根据推测进行预取,并且必须针对交替存储库中的长时间突发进行优化,以充分利用所有可用的访问时间”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开销。”Broadcom对Subramanian博士关于Foster的这些披露的意见提出异议,Broadcom认为Foster仅描述了根据请求的目的地调整突发的大小,而权利要求5要求根据请求的大小生成访问请求。法官同意Broadcom的观点,即Foster中描述的突发大小调整不符合权利要求5的限制,因此,被申请人未能证明Foster预期到这一主张。
最终法院认定583专利的权利要求17、18项有效且侵权,但不满足国内产业要求;583专利的权利要求25、26不侵权;752专利无效;最终经337调查,被申请人均不存在专利侵权违规行为。
四、经验启示
从本案可以看出,汽车芯片领域的诉讼特点是侵权产品涉及上下游,欧美诉讼的专精化,以及专家证人、律师的重要性。当一个企业的产业内市场份额扩大,其侵权被诉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案说明汽车芯片领域的专利具有可诉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取证。汽车芯片领域目前涉及下游半导体供应商和Tier的诉讼不多,但博通依然给领域带来了诉讼风险,当行业发展逐渐成熟,应当警惕相关诉讼风险。
583案件可以看出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撰写方式,对于侵权范围判定有影响。当企业、科技创新人员等在申请一件专利时,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且包含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是一个临界边界,当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小于该边界时,则无法得到授权,当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大于该边界时,应当将超出部分的技术特征放入到从属权利要求中进行保护,从而加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高模仿者绕过专利的壁垒。
本案中,由于博通已经在337-TA-1047案中将844专利用于诉讼,本案被申请人成功发现了这一点——当时的判决文件显示ITC委员会已经认定相关权利无效,体现了被申请人方面对于相关诉讼有利信息已经进行尽职调查。
本案中博通起诉了丰田、瑞萨、松下等一系列汽车芯片企业。其中松下对博通提起了反诉,此外博通的部分专利申请也引用了松下的专利,原被告间是有专利技术交叉的。松下电器表示,2019年7月,松下电器主动联系了博通,提议将其10个专利授权给博通进行使用。该公司认为这些专利对于博通的很多产品有重要价值。这10个专利涉及可变增益放大器、程序执行设备、数据传输方式和系统等。博通拒绝了该授权提议,但却在其产品中侵犯了这些专利,其侵权产品包括单片系统(SoC)、微处理器、微控制器、收发两用器(transceiver)等。松下电器指控博通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因为博通曾在自己的专利的申请文件中引用过一些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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