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里斯本体系

什么是里斯本体系

里斯本体系是原产地名称(AO)和地理标志(GI)国际注册的实用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通过单一注册程序和一套注册程序,在覆盖多达57个国家的38个缔约方提供保护的费用。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是强大的品牌推广工具,可满足市场对传统原产地优质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它们有助于将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商品与市场上的类似产品区分开来,这些商品具有与该来源相关的某些品质和/或声誉。通常,带有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商品占许多国家出口和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因此需要在尽可能多的国内和国外市场上保护它们。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具有地域性,其法律保护仅限于授予相应权利的司法管辖区。而且,国家和地区层面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的多样性往往使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运营商难以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对其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承认和充分保护,而且成本高昂。因此,需要一个全球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共同的国际保护机制的形式适应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里斯本体系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以促进38个缔约方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覆盖非洲、亚洲、欧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57个国家,而无需在不同国家之前提交和管理多项注册的困难和成本当局。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单一注册程序,使用一种语言,仅需一套费用里斯本体系以一种货币授予在多个国家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这是基于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注册簿。里斯本体系可用于保护任何类型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例如农产品和食品、天然产品、手工艺品甚至工业产品(在里斯本快车数据库中查找现有注册)。

在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产权组织将收到的任何新注册通知《里斯本协定》或《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的其他缔约方(如适用)。然后,每个缔约方都可以自由决定是保护新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还是拒绝在其领土内提供保护。驳回可以基于国家/地区框架中存在的任何实质性理由发出,并且必须在新注册通知后一年内通知WIPO(更多信息请参见如何使用里斯本体系)。

与其他全球知识产权注册体系不同,里斯本体系的主要优势在于它明确规定了授予国际注册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最低保护水平。缔约方必须保护在其领土内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免受任何盗用和模仿,即使说明了产品的真实来源,或者如果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以翻译形式使用,或附有诸如“种类”之类的术语”、“键入”、“制作”、“模仿”等。里斯本体系还保护已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免受任何其他关于商品真实来源或性质的误导性做法。一旦在里斯本体系下注册,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不再被视为已成为通用术语,用于在那些未拒绝保护它们的缔约方中指定一种产品。这种保护的基础是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国际注册,可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直接执行。当AO/GI运营商寻求在国外对其AO/GI实施保护时,这使得保护特别有效并大大减轻举证负担。


谁可以使用里斯本体系?

在以下情况下,您可以使用里斯本体系在国际范围内保护您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

您要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与里斯本体系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相关联:为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原产地(或生产)地理区域需要位于(至少)一个缔约方(即原产地缔约方)的领土;和

根据原产地缔约方的法律,您是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受益人(即有权使用它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或具有主张受益人权利的合法地位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或AO/GI中的其他权利;和

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在原产地缔约方已通过国内法律所有权,如注册、立法或行政行为、司法或行政决定(注:国内保护所有权是里斯本体系国际注册进一步有效的基础和条件)。

这些使用里斯本体系的先决条件必须根据AO/GI原产地缔约方的国内立法进行检查。总而言之,里斯本体系可供有权使用(或主张其他权利)源自缔约方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使用。与其他全球知识产权注册系统不同,用户的居住地、国籍或企业机构与受益于里斯本体系无关。重要的是AO/GI与(至少)里斯本体系缔约方之一之间的联系。


如何使用里斯本体系

作为第一步,受益人或有权主张受益人权利或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中的其他权利的其他个人/实体必须向其主管当局提出请求(查找您的主管当局) 进行初步检查,以确定在里斯本体系中注册其AO/GI的先决条件是否存在。主管当局然后可以代表他们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申请,成为有关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生命周期(例如驳回、授予保护等)的所有通信的主要联络点。根据《日内瓦文本》,缔约方可以使用特定声明授权受益人和其他有权主体直接向WIPO提交申请,无需主管当局的中介(直接提交)。申请必须符合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使用官方表格为此目的,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并且必须由主管当局或提交文件的个人或实体签署。根据《日内瓦文本》,可能需要额外的基于声明的要求(例如关于AO/GI的更多信息)以确保在要求它们的特定缔约方中得到保护(在声明的完整列表中找到更多信息)。日内瓦文本还介绍了缔约方通过指定共同主管当局联合申请注册源自跨境地理区域(即覆盖相邻缔约方的区域)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可能性。


里斯本体系国际注册

在对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后,产权组织在里斯本体系的国际注册簿中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并将新注册通知《里斯本协定》(1958年和1967年文本)和/或日内瓦文本的其他缔约方里斯本协定。国际注册以产权组织收到正式形式的申请之日为准,只要原产缔约方继续给予保护,国际注册就一直有效,无需续展。在里斯本体系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在适用的《里斯本协定》或《日内瓦文本》的每个缔约方的管辖范围内受到保护。


新的日内瓦文本有什么好处?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日内瓦文本”)于2015年获得通过,以实现里斯本体系的现代化(更多详情,请参阅审查过程)。日内瓦文本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除原产地名称之外的更广泛的地理标志类别,从而使更多产品(即不符合更严格AO类别的产品)受益于所提供的国际保护机制里斯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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