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声音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新法规

  2023年11月12日,由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发布的第2023-023号备忘录公告,即《关于声音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实施细则和条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

  《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范围:现场表演或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表演者应符合下述条件:①菲律宾国民或常住居民;②《罗马公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或常住居民;③既非菲律宾国民或常住居民,也非其他缔约国的国民或常住居民,但其表演:(i)在菲律宾或其他缔约国进行;或(ii)被录入受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和《罗马公约》第5条和第6条保护的录音制品中或广播节目中。

  录音制品由以下任一制作者制作:①菲律宾国民或常住居民;②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或常住居民;③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且在以下任一国家(地区)首次出版:①菲律宾;②在另一缔约国,如果录音制品在非缔约国首次出版,但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也在菲律宾或缔约国出版,则应视为在菲律宾或缔约国首次出版。

  但《实施细则》不适用于:(a)由非自然人表演者创作的表演;(b)1978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表演或录制的录音。

  (2)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

  (3)单一公平报酬规定(SER)

  当唱片制作人和表演者的唱片在公共场合播放并在广播和电视上播放时,他们将获得单一公平报酬。《实施细则》规定单一公平报酬相关规则适用于为商业目的而出版的录音制品,或直接用于广播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的录音制品复制,或以盈利和提高利润为目的的公开表演。

  表演者、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可以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报酬金额,但协议应进行谨慎的编制,考虑到各种相关情况,以使表演者更加受益。使用者每次使用录音制品应向表演者和制作者支付一份单一公平报酬,而不是分别向表演者和制作者支付单一公平报酬。在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表演者和制作者应平分报酬。使用者可以根据权利人事先达成的协议,排除其他人向表演者、制作人或其各自的集体管理组织支付单一公平报酬,但必须征得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

  最后,除非权利人明显无权获得付款,否则使用者不得扣留付款。菲律宾本地集体管理组织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认证证书或外国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名单(或两者兼而有之)中经核证的真实副本,以及与本地认可的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互惠协议,应被视为享有权利的充分证据。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06e54319-c850-4180-9a7b-572f7b5b6d40)

  

源自——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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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声音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