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DPA)已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3年内可提交相关设计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被认为与申请人在先注册或提交的外观设计相似,则后提交的外观设计必须作为相关外观设计申请提交。尽管原则上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拥有在商业和工业上使用注册外观设计和任何类似设计的专有权,但在韩国,通常的做法是提交新的申请,以作为主要设计的相关外观设计获得注册。通过这种相关外观设计注册实践,如果未来因相关设计与主要设计相似而产生任何争议,则可以通过该种注册较为清晰的界定相关设计与主要设计的关系。

  根据修订前的规定,相关设计的申请必须在主要设计申请提交之日起1年内提交。修订后的法案将1年期限延长至3年。

  (2)更容易主张新颖性推定

  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任何寻求利用宽限期(某一设计的申请是在相同或相似的设计被提交之日起1年内提交的,则可认为后提交的设计与前者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人都必须(i)在提交申请时,(ii)在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发布授权/驳回的最终决定,(iii)对第三方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时,或(iv)对第三方提出的无效诉讼作出答复时主张新颖性推定外观设计注册。

  修正案取消了主张新颖性推定的时间限制。由此,外观设计申请人主张新颖性推定的时间不再被限制在以上四个时间节点,也无需利用第三方人为地针对自己的设计提出无效诉讼或异议,申请人可以随时主张新颖性推定。

  (3)优先权申请相关程序的额外时间

  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提交国际申请的人必须在作为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国家申请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申请,并应在外观设计申请中具体说明意图向韩国知识产权局主张优先权。此外,必须在外观设计申请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经外国政府认证的外国优先权申请副本

  修正案规定:①有正当理由的,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②优先权要求可以在外观设计申请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修改或添加;③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按原定期限提交优先权文件,则3个月的期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dfe3918-1fac-4066-b806-7cc05c811283)


源自——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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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正式生效